私营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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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第三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私营企业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协助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私营企业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接受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包括财务、用工、生产、质量、环保、经营、安全、卫生、保卫等制度。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受聘、受雇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他们办理参加各项保险。第六条 私营企业对企业的合法财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享有所有权。

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所有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以其他手段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场所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第九条 私营企业对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利技术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损害。第十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的股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缴交各自应交的出资额;

(二)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

(三)未经股东会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

(四)其他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合伙人和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将企业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五)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任何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六)擅自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不依法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改变企业法定代表人;

(八)泄露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

(九)损毁企业设备、工具、设施等财物,给企业造成损失;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私营企业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策略、利润分配方法、产品销售方式、产品或劳务价格、企业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可以从事除国家禁止经营的行业、项目以外的其他行业、项目的经营,可依法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其合法经营行为与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受同等法律保护,其出具的合法票据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享有投资权。可以依法以企业的资产在国内外投资、入股办企业,自主决定与其他企业依法组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等。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私营企业依法购买或租赁、承包的企业,其所有权或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私营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原则办理。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依法有权决定本企业用工形式、用工数额、用工期限及工资数额。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解聘、解雇职工。

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和职工有权参加技术职称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其摊派的人力、物力、财力。

向私营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形式向私营企业强行推销商品。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报案或起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受理。

私营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人)

呼和浩特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者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四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经贸、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工商业联合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当维持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企业向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方向发展,为私营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私营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权益保护第七条 私营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规定其他前置条件。第八条 私营企业有权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九条 私营企业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自主决定出租、抵押、转让或者作其他处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改变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

私营企业挂靠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以集体所有制性质登记注册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脱离挂靠关系,明晰产权,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被挂靠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不得阻挠私营企业依法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自主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利润分配、产品销售;

(三)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申请参加驰名、著名商标的认定;

(四)取得自营进出口权;

(五)聘用、辞退职工,依法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六)自主决定本企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七)自主参加政府授予荣誉称号、评比先进、出国考察等活动;

(八)申报科研课题、开发项目;

(九)自主参加国家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和质量认证、技术鉴定、展销订货、文化技术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国内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商品交易及其他行业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及公司制企业股东,不得有下列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

(一)不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缴纳各自应当交纳的出资额;

(二)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未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虚假出资;

(三)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

(四)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者股东过半数同意向外转让出资;

(五)其他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人、管理人和职工不得有下列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购贿赂、侵占企业财物、挪用企业资金;

(二)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或者存入其他帐户;

(三)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不履行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义务;

(五)泄露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

(六)损毁企业的设备、工具、设施等财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

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为促进私营企业的发展,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由私人投资形成,属于私人所有,具有企业的基本条件,经依法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私营企业的发展,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私营企业;鼓励兴办服务农业和交通运输、信息咨询等产业;为私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四条 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私营企业职工应当依法组建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章 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第六条 私营企业的主要形式: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第七条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出资经营,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第八条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利润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清算等事项。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第十条 私营企业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可以与其他经济组织联合经营,联营各方资产所有权属不变,并依照协议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向其他企业投资、入股,可以承包、租赁、兼并其他企业。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第三章 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第十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一)城镇待业人员;

(二)农村村民;

(三)个体工商户;

(四)辞职、退职、退伍、离休、退休人员;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

(二)投资者符合规定人数;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从业人员;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始得生产经营。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开业登记申请书;

(三)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使用证明;

(四)企业章程;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有效文件。第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生产经营需要经过特别批准的行业和商品,申请登记注册时应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开业登记申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

开办私营企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理,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在边远、高寒分散、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免费予以登记注册。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税务登记。第二十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开业后,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登报通告债权人,公告期满债权人无异议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开业后,要求增大注册资本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新增注册资本的合法验资证明,并办理变更登记。

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指的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有三种类型:

(1)独资企业。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开办私营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个人、家庭投资,自身参加劳动,雇佣少量劳动力,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由私人投资形成,属私人所有,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核准登记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第四条 个体和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的领导和统筹协调。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第六条 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对其会员进行爱国、敬业、守法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管理工作。第八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或者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行业和项目。第十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公民,凭书面申请、身份证和生产经营场地或住所证明,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登记注册。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凭下列文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登记注册:

(一)企业章程;

(二)资金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文件。

申请开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和贫困地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可以简化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开办私营企业申请时,应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准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年检、验照贴花和变更、歇业、注销登记手续等事项。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亨有下列权利:

(一)对自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

(二)核准登记的名称权和知识产权;

(三)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

(四)依法行使劳动人事管理权;

(五)除国家定价和实行价格监审商品外的自主定价权;

(六)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或者担保贷款;

(七)经批准,可组织互助融资机构;

(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九)依法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依法取得外贸进出口权;

(十一)经批准可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

(十二)依法参与联合经营、参股经营或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

(十三)依法决定利润分配;

(十四)依法决定员工的劳动报酬及分配形式;

(十五)有权拒绝摊派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以外的集资、收费和罚款;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守法经营;

(二)依法缴纳税、费;

(三)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质价相符;

(四)信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经商,礼貌待客,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经济合同;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福利保险,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八)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短尺少秤;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有害健康的食品、药品和用品;

(四)制售、播放和出租淫秽色情书刊、音像制品;

(五)招用童工,虐待、侮辱员工或指使其从事色情服务;

(六)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让《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福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属于公民个人所有,依法登记注册,并按法律规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把私营企业的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私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私营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私营企业申请登记注册,任何部门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前置条件。第六条 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缴或吊销。第七条 私营企业有权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拆除私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安置、补偿。第八条 私营企业对其合法财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私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

以集体所有制性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得阻挠。第十条 私营企业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

私营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政府鼓励和扶持私营企业创造、培育和发展名牌产品,私营企业有权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驰名商标的评选和认定。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依法享有自主决定企业的生产销售方式、利润分配方法、企业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等权利。第十二条 鼓励私营企业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竞标;私营企业可以申请或者接受委托,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并按规定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

私营企业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开发的新产品,可以申请评审鉴定,参加成果评奖。

私营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当给予办理贷款手续。中小私营企业可以按规定加入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中心,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私营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当给予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私营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发行股票并上市。第十四条 符合自营进出口条件的生产性私营企业,可以按规定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经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参股、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其他企业,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可以与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联合经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

鼓励私营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参加公益事业建设和公益活动;鼓励投资支柱产业、基础产业、农业开发领域和边远、贫困山区建设,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依法到境外投资兴办企业。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聘用和辞退从业人员,确定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私营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私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工会有权代表从业人员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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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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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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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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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公司多少费用 一、公司注销需要多少钱费用? 注销代理费2000,注销时间最快两个月(登报45天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公司注销费用全面自己走公司注销流程,在注销时候在登报和银行注销时候会存在费用,这些费用是固定的,可能在几百到一千左右;托代办公司注销成都代办公司注销费用主要由服务费和罚款构成,一般处理越麻烦,费用就越高。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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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授权书标准版15篇范本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任何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那些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法律认可或依法获得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人授权书标准版,更多法人授权书可点击“ 授权书 ”查看。 法人授权书标准版1 中国人民银行__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 今有___分公司属我公司下属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经我公司商议决…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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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 法人代表,顾名思义是代表法人的,公司本身是法人,那么也就是说你是代表公司的最终决策人,如果出了任何事情,你是首当其冲的责任人。 还要看你朋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其它的,如果不是有限责任,一旦出现了债务问题,你的资产是要充公对价赔偿或者拍卖赔偿的,另外如果无法清偿债务会有刑事责任。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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