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登记证需要什么资料
税务登记证可以根据主体的性质不同,办理所需的资料也是不同的。
1、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的材料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等。还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证的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需要的材料有: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生产经营地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的申请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
不过,目前实行三证合一,即把以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为现在的一个证,税务登记证已经不再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手工发票除外】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务登记证是什么?三证合一了吗
一、正面回答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三证合一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分析详情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三、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
1、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交税务登记表、纳税人设立时有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办证方式是现场办理,向就近税务机构递交材料。
税务登记证怎么办理
税务登记证的办理程序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提前准备以下材料:如纳税人设立时有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等,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并填写完整,和准备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及时办理。对于欠缺材料的,及时通知当事人补齐,如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之前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逾期办理会被罚款,税法上规定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税务登记证是什么
(一)声明作废
声明作废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通过此方法,可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防止票据被冒领,或使他人收受该票据时明确其来源及其效力。但是,声明作废毕竟是一种引起他人注意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法律不认可其效力,他人并不受此约束,也没有审查的义务。
(二)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告知支付人,要求支付人暂停付款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失票人仍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处在不确定状态;而且,对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付款人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
(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可背书的转让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后果的特殊诉讼程序。也就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已丧失的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一种方法。
(四)提起诉讼
由于公示催告存在着难以传达到确定的付款银行、难以引起企业或银行所注意、有碍于票据流通使用等弊端。为此,我国法律赋予了失票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丧失票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持有者明确的、以其为被告,要求其交出票据,如果票据已支付,则可请求赔偿损失。受理的法院应为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804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