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由于管理意思是管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所以对它的判明需借助于一定的判断标准。王利明教授认为,管理意思的判断标准,应是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和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识水平这三种因素的有机结合体。
为他人谋利益的对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的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
无因管理的主要性质是什么
无因管理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三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一是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二是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需指出的是:管理人虽然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超出义务范围管理了他人的事务,且不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要求的,仍可构成无因管理;或者进行事务管理之初,管理人负有义务,但在管理事务的过程中,义务消灭的,其后的事务管理,若非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要求,也可构成无因管理。还应指出,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当依客观的标准确定,而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管理事务未满足法定条件,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补偿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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