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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内容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新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了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其内容就是民法典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2022年《民法典》做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一、见义勇为免责 《 民法典 》新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草案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二、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民法典》新规定: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目前,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这些内容 物权法 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民法典草案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这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新规定: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 高利贷 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四、保护个人信息 《民法典》新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 监护人 同意,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 电信诈骗 等挑战,民法典草案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五、界定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68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 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增加 遗嘱 形式 《民法典》新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 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七、高空坠物定责 《民法典》新规定: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新民法典集(新民法典集体资产转让)

民法法典内容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是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共计1260条。

从胎儿到坟墓,《民法典》保护中国人生老病死的各个阶段,涵盖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保护的权益范围相较于之前的单行法也将更加广泛。不做法律的糊涂人,《民法典》赋予我们的新权利要及时掌握学习,记者就为大家梳理了几条与我们普通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几大亮点。

扩展资料:

《民法典》从1954年开始编撰到2020年,历时66年的时间,用1260个条文回答了一个自然人的学习、工作、生活、娱乐,以及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各项权利,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其人民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为家庭和睦护航。

一是家有所安。减少“头脑冲动”式“草率”离婚,设立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更好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

二是居有所安。新设居住权,对于因婚姻关系破裂、失孤老年再婚等失去住房所有权的自然人来说,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代替了道德层面的居住允诺,更能保障其权利。

三是离有所值。离婚“赔偿”更加公正,“婚内重大过错”成为离婚时可索赔的情形,没有达到“重婚程度”的出轨行为,也必须以赔偿形式表达忏悔,让其婚姻关系更加具有道德性。

四是,老有所依。完善抚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抚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抚养人,呼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老年人权利护航。

为人权保障加成。

一是完善防止性骚扰规定。认定标标准更加清晰,举证责任范围扩大,在防止职场性骚扰、校园性骚、儿童性骚扰等方面更具有针对性。

二是“私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将权利范围由禁止刺探私密信息,扩展到对“深夜来电”“索命诈骗”等骚扰行为的防范。

三是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被监护人”得到监护和照顾。当地基层组织、社区等有义务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保障其人身的权利。

为基层治理赋能。

一是保障人民安全。“头顶上的安全”“夺命烟灰缸”等将会造成的人生伤害完全多方的权利义务;完善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相关各方面的民事责任,用让抛物者买单,物业、公安机关、被害人等举证的方式“守护头顶”的安全。

二是严格防范侵权。信息时代,网络安全,在其法律上作出规定,尤其是对于,键盘侠、网络喷子等不法行为作出规制,在各种媒体网站、APP、视频网站、舆论热点等过度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伪造侵害肖像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护更加严格,从立法上为社会治理赋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赋予你的这些权利注意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法典》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典

《民之法典》第一集主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条件不成熟无法制定出一部完备的民法典,立法机构决定先从制定相关的民事单行法开始,先后出台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等,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五年磨一剑,2020年5月28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诞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时代,在规范和引导互联网上的行为、农村土地的效益最大化以及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方面,民法典及时回应了时代给中国提出的新问题。

根据《民之发典》上的内容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条件不成熟无法制定出一部完备的民法典,立法机构决定先从制定相关的民事单行法开始,先后出台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等,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五年磨一剑,2020年5月28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诞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时代,在规范和引导互联网上的行为、农村土地的效益最大化以及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方面,民法典及时回应了时代给中国提出的新问题。

纪录片《民之法典》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迎来了历史性的时刻——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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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收养子女的新规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新民法典收养登记的变化法律分析:第一个变化是,只有一…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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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对国家(民法典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

    民法典的意义和价值 民法典的意义和价值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等,国家出台民法典,主要是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符合实际的修改和调整。 法律分析 民法典的颁布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民法典颁布,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是国家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是推进全面依法治…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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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敬业(民法典的普法守法工作)

    医务人员在法定义务中最重要的是什么义务 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的义务。有履行医师职责,不违反禁止性医疗操作规范的义务。对危重患者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不得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义务。有尊重患者人格,保守患者隐私的义务。有不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的义务。 法律分析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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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学习中(熟读民法典)

    怎么学习民法典 民法典全文共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是对1949年以来分散民事立法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因此,想要直观了解庞大的民法典体系与内容,单行本是不二之选。 目前市面上民法典的单行本非常多,内容大体以民法典全文文本为主,只是在封面工艺以及内文版式上有所差别。民法典全文10多万字,推荐可以…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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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古代(民法典古代案例)

    中国古代存在过民法典吗? 不存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和西方法律体系不一样。 我国古代比较著名的是《贞观律》和《永徽律疏》构成的《唐律疏议》,自唐以降,五代、宋、元、明、清各朝莫不奉《唐律疏议》为圭臬,虽代有损益,但终不敢越出其规范之外。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拿破仑法典》(Napoleonic Code…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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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培训讲话(民法典培训总结讲话)

    与法同行演讲稿5篇 演讲,像表演一样,是讲话的艺术。演讲又叫讲演或演说,是指在公众场合,以有声语言为主要手段,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与法同行 演讲稿 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与法同行演讲稿篇1 同学们,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少年 儿童 ,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国家十分关注我们的成长。这些年,党一直在加强对我们的法制 教育 ,使我们从一群羽毛尚未丰满的小鸟,逐渐…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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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再婚(民法典再婚生育)

    民法典再婚财产怎么分 再婚与初次登记一样,婚前财产以及婚后约定由个人所有的财产由个人所有,其他财产属于夫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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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头发(关于头发的法律)

    剪学生头发犯法吗 【法律分析】:剪学生头发是犯法的。学校剪学生头发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还有可能侵犯学生的人格权。因而,一旦造成学生的精神损害,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发型的长短选择也不受侵犯。但是学校也应该有相应的规定,所以最好还是遵守校规比较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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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男性(民法典男性权利)

    民法典男人必须上交工资吗 民法典规定男方的工资,归夫妻共同所有,交给谁谁当家,这个要夫妻共同协商,谁能力好谁当家归谁管,如果男的要女方做家庭主妇,足够家用的工资必须上交给女方,不工作也不是不可以,否者女方一定要自立自己出去工作。 民法典中规定男方多少岁可以领结婚证男方达到22周岁可以领结婚证,女方达到20周岁可以领结婚证。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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