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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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什么意思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知多少

(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劵。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支票可看作汇票的特例。

通俗点讲,票据就是当别人(往往是银行或公司)欠你钱时,给你写了一个承诺书,承诺到约定时间内,无条件还你钱。

汇票是指书面支付指令,即出票的人要求其他人执行付你款项这个动作。

本票则是支付承诺书,即出票的人承诺本人要按约定亲自还你款。

(2)简单分类

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签发人为一般企业);

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那什么是承兑汇票呢?

简单来说,就是原来的汇票办理好后,需要付款人在上面签字印章,表示“嗯,我知道这个汇票,我承诺到时候无条件付款的”一种凭证。

(3)其他知识

贴现:如果你急需用钱时,可以把手里的票据卖给其他人,例如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等。

贴现率:当然,这样你就不能获得票面上的金额了,需要扣去一定的费用,然后也就有了贴现率。

票据(票据追索权)

什么是票据

票据是:定按照一处形式制成,与明匀付出一定货巾金钡义务的址件,是出到毗还达货物的咒址。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涵盖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出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现代票据制度,形成于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达之后。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

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

票据的特征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票据具有特点:(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有哪几种分类

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票据有很多种类,下面是我为你介绍票据的种类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票据具体的种类

①商业票据,是商业信用中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主要有期票和汇票两种。商业票据的转让要经过背书,背书人负有与持票人相同的对票据进行支付的法律责任。通常商业票据的持有者将其提交银行贴现,以取得现款。

②融通票据,又称金融票据,是专为融通资金而签发的票据。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由需要融资的一方作为债权人签发票据,另一方则作为债务人予以承兑。需要融资的一方可持已承兑票据通过贴现等方式获得资金;而于票据到期前将款项送交承兑人以备清偿。融通票据的流通不反映真实商品的周转。

③银行票据,是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了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支票和银行券就其银行债务凭证的属性而言,也是银行票据。

票据的主要形式有:期票。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承诺在约定期限偿付欠款的债务凭证。期票在到偿付期限之前,经债权人背书后可以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限。期票的每次转让均须经过一次背书,在出票人到期不能偿付情况下,背书人向有偿付责任。

汇票。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开具,命令债务人支付一定款项给第三者或持票人的支付命令书。它又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本票。以出票人本人为付款人的票据,一般为银行所签发,有些由邮政部门、市政机关及私人公司所签发。本票可以用作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也可向出票人兑取现金。票面载明受款人姓名的为记名本票,否则为不记名本票;票面上规定有票据期限的为定期本票,否则为即期本票。

支票。存款户向银行签发,要求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上按一定金额付款的凭证。支票可以按照其期限、形式、用途等划分为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保付支票及旅行支票等等。支票经过一定的手续如背书等,可以广泛地转让流通,具有信用货币的职能。票据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要经过票据行为才能真正建立。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方法

(1)不带息票据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贴现率×贴现期

(2)带息票据的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支票出票具体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对支票出票人来说,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即使支票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获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出票人的这种担保责任,从其性质上来说既不同于汇票出票人(在汇票承兑以后)的第二次责任,也有别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对支票付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其没有强制性的效力,支票上的出票行为本身不会必然给支票付款人赋予付款义务。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出票人单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的付款,仅仅一项代出票人付款的权限,而非强制性义务。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则完全由付款人自己决定。可见,支票的出票行为不能约束付款人。然而,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即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对此,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这是票据法规定的义务,而汇票付款人则不受此约束。

3、对收款人的效力

对支票收款人来说,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由于支票属委付证券,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至于付款人是否付款,收款人(持票人)无从确知。可见,收款人因出票行为享有的票据权利,仅是一种期待权,除非付款人在支票上为保付行为,该权利只有在得到票款时,才变为现实权。而为保付行为,并非付款人的义务,也非付款的必经程序,因此,收款人没有请求付款人为保付行为的权利。除请求付款外,收款人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追索权。如收款人遭付款拒绝,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即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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