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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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山东省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其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 伙食补助费 ×住院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4、护理费 护理时间*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如果轻伤害造成了残疾,还会有下列补偿: 9、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保险办法)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2022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三、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四、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食宿费=X元*X人*X天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0山东经济数据

1、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

2、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731元

3、上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7775元

4、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309元

2019年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工伤保险条例》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基础管理,注意做好原试行办法向《工伤保险条例》过渡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宣传工作,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理解和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伤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条例》顺利实施。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经济欠发达、实行全市统筹难度较大的,可先在市内各区实行统筹,所辖县(市)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九)职业康复费;

(十)辅助器具费;

(十一)疾病与工伤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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