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修订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有消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的责任,应当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 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工程建设类服务(以下简称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被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下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实行下列地区封锁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二)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

  (三)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四)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五)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六)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七)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八)实行地区封锁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任何地方不得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妨碍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损害公平竞争环境。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规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者撤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上一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者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设置地区封锁的规定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是以国务院所属部门不适当的规定为依据的,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该部门不适当的规定。

  第十条 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撤销限定措施。

  第十一条 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在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和本地产品运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查处,撤销关卡。

  第十二条 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和价格部门查处,撤销歧视性收费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和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撤销歧视性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撤销歧视性待遇。

  第十五条 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消除障碍。

  第十六条 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消除障碍。

  第十七条 实行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地区封锁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消除地区封锁。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查处,处理决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必要时,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阻挠、干预依照本规定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的查处工作。

  第十九条 地区封锁行为属于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的规定实行的,除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查处、消除地区封锁外,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对有关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抵制,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直至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自接到检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直接调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调查、处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接受检举的政府、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违反本规定,实行地区封锁的,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实行地区封锁的,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的,由国务院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违反本规定,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的,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对有关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外,对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签署该规定的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接到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检举人情况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行地区封锁所收取的费用及其他不正当收入,应当返还有关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无法返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收缴。

  第二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施监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或者部分相抵触的,全部或者相抵触的部分自行失效。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性法规同本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647.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5日 20:48:27
下一篇 2025年2月5日 20:48:31

相关推荐

  • 产检可以报销生育保险吗?2020劳动法产检假规定是什么?

    生育保险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中的一种,生育保险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报销费用,那么产检可以报销生育保险吗?劳动法产检假规定是什么?下面普法知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产检可以报销生育保险吗?   对于生育保险的不同保障项目有不一定标准,所以在生育保险报销的时候,要准备好相关材料,能够快速的得到补偿。当然各地方性政…

    2025年2月6日
    1100
  •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2020劳动法律加班费和值班费规定

    在社会实践中,加班与值班有所不同,值班可以安排补休,但是加班并不能,因此两种计算费用也有所不同。那么,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劳动法律关于加班费和值班费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普法知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2025年2月6日
    800
  •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应该怎么赔偿?劳动法辞退赔偿规定2020

    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我国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若非满足这些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员工,无故辞退员工是需要赔偿的,那么,无故辞退员工应该怎么赔偿?劳动法辞退赔偿规定2020今天,普法知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应该怎么赔偿?

    2025年2月6日
    1000
  • 新劳动法年假怎么计算?新劳动法年假规定2020

    年假是公司的福利待遇,也是国家劳动法要求的,年假,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能享有的带薪休假。那么,关于新劳动法年假规定是怎样的,年假如何计算呢?下面普法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新劳动法年假怎么计算?   在劳动法中仅规定了年休假的权利,具体计算方法并没有确定,计算方法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25年2月6日
    900
  • 转正员工被辞退赔偿额是多少?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有哪些规定?

    随着法制化的发展,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的规定有哪些呢?如何才能获得补偿呢?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呢?或许很多人想要知道答案吧,接下来普法知识网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转正员工被辞退赔偿额是多少?   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   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合同到期辞退员工…

    2025年2月6日
    900
  • 【病假工资规定】2020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我们最新的劳动法上关于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的工资是怎么计算的?对于劳动者病假期间的相关工资的规定具体是怎么样的?病假工资的计算是怎么样的?现在华律网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分析最新的劳动法中关于病假期间的工资的规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新劳动法对病假工资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对病假工资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1100
  • 【劳动法产检假规定】2020新劳动法产检假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法》产检假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产检假的规定,关于产检假的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提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900
  • 工龄的规定是什么

      一、工龄的规定是什么   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我们国家规定的我们职工的工…

    2025年2月6日
    700
  •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备案规定是什么?

      一、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备案规定是什么?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规定须向劳动部门的规定可以按照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

    2025年2月6日
    900
  •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辞退赔偿吗?

      一、劳动法规定试用期辞退赔偿吗?   1、《劳动法》并没有规定辞退试用期的职员需要支付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如果员工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

    2025年2月6日
    500
  • 关于裁员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个别裁员的劳动法定经济补偿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220国家法定婚假规定是几天?婚假工资发放标准

    结婚可以说是一个人一生当中比较重大的几件事之一,对于一个上班族而言结婚就意味的自己要算一下有多长时间的婚假可以享受。婚假一般有多少天。关于这点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具体的答案,针对不同的公司不同的地区,给出的婚假时间都是不尽相同的。详细内容请阅读普法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国家法定婚假规定是几天。   220国家法定婚假规定是几天?   婚假目前按规定…

    2025年2月6日
    1000
  • 2020年劳动法年假规定是什么?

      年休假,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

    2025年2月6日
    600
  •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含义,也就是说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并具有劳动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理,这应该属于强制性条款,意味着我国现行《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而排除口头劳动…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900
  • 常见的环保规定都有哪些

      随着现代社会水平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对于环境的保护了,因此相关于环保的规定也开始陆续出台了,而这些规定的出台更是让环境能够得到可持续的发展,那么今天就跟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常见的环保规定都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常见的环保规定都有哪些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策   环境保护政策是把环境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围,通过各种方式达到有…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