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1966年3月15日国务院批准 1966年4月19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便利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同邻国互为边界的国境河流港口(以下简称国境河流港口)和我国同邻国相通的河流(以下简称同邻国相通河流),保障外国籍船舶航行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的所有外国籍船舶,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的港口,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

  港务监督负责监督本办法和有关航务法令、规章的贯彻执行;审批外国籍船舶进出口的申请;对准予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强制引水,组织联合检查;监督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的技术状况并维持航行安全秩序;调查处理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的海损事故。

  第四条 外国籍船舶,只有根据其所属国家政府同我国政府签订的有关商船通航协定,或者获得我国政府的许可,才可以进出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每次进出口,还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五条 外国籍船舶要求进入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船长应当在船舶从出发港开航前,将船名、船队艘数、最大吃水、载货名称和数量、载客人数、预定到达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联合检查(引水)锚地的时间,通过其在港代理人,报请预定到达的国境河流港口或同邻国相通河流的第一港口的港务监督审批。外国籍船舶的出发港在国境河流预定到达港对岸的,可以简化手续,用港务监督规定的信号报请审批。

  第六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国境河流港口和在同邻国相通河流航行,应当悬挂各项规定号帜,白昼还应当悬挂其所属国籍的国旗;在同邻国相通河流航行,还应当在前桅顶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七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必须向港务监督申请引水员引航。外国籍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非经引水员引航不得擅自移泊。如果国境河流港口因特殊情况未划定引水锚地,港务监督可以免除进出口外国籍船舶的引水申请。

  第八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引水锚地,船长应将船上所有武器、弹药、无线电发报机、无线电话发射机、雷达、火箭信号、信号炮等的名称、数量向港务监督申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武器、弹药由港务监督予以封存;

  (二)无线电发报机、无线电话发射机、雷达、火箭信号、信号炮等禁止使用。

  船舶在遇险或发生意外事故时,可启用本条前款(二)项所列的物品,但启用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

  第九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引水锚地,船长应当填报港务监督规定的表报,呈验有关船舶文书,并接受港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

  外国籍船舶出口,船长应当通过其在港代理人报请港务监督审批,然后填报规定表报,接受联合检查,经港务监督发给出口许可证,始得出口。

  第十条 外国籍船舶在同邻国相通河流内航行时,港务监督或其他有关检查机关可派员随船工作,船长应给予方便。

  第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及其船员、旅客进入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禁止下列行为:

  (一)摄影、绘图;

  (二)游泳、渔猎;

  (三)测深;

  (四)在港口抛掷或排出压仓物、煤渣、垃圾、污油、含油污水等。

  第十二条 外国籍船舶,禁止在国境河流我方沿岸未经指定的地点和同邻国相通河流未经指定的地点停靠、锚泊、上下人员和装卸货物。在发生海损事故或遇有不可抗力情况时,可以例外,但船长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或当地人民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在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发生海损事故时,船长应当迅速向港务监督提出海损事故报告书,听候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外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港务监督可以禁止其出航:

  (一)失去适航状态;

  (二)违反安全航行规定;

  (三)未缴付港口费用;

  (四)未缴付应缴的赔偿款项又未提出适当担保。

  第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及其船员、旅客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航务法令、规章的,港务监督应当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外国籍船舶所属国家政府已经同我国政府签订有商船通航协定的,可以仍按协定执行;协定中未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发布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475.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8日 16:43:44
下一篇 2025年3月8日 16:46:53

相关推荐

  • 2021年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1000
  • 最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6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9日
    400
  • 2021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国务院批准 1979年9月18日交通部发布)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维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应遵守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8日
    800
  • 2021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58年4月19日交通部、水产部发布 自195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凡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在港区内航行的时候,应当遵守各该港港章的规定。   第二条 非机动船在夜间航行、锚泊的时候,应当在容…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8日
    500
  • 2021年最新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  (1964年6月8日国务院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琼州海峡是中国的内海,一切外国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一切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批准。   第二条 为便利对琼州海峡进行管理,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琼州海峡管理处”(以下简称琼州海峡管理处)…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8日
    600
  • 2021年最新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8日
    700
  • 2021年最新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

      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  (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本省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机动船舶以及直接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导航安全设备,并遵守本规定。   第…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8日
    800
  • 可保利益、适航性与船舶保险人的抗辩

      〖提要〗   具有可保利益者不限于船舶所有权人。船舶经营人对船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管领,应有可保利益,有权投保并在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要求保险人依约赔偿。保险人未能证明船舶不适航,又未能证明有其他除外责任情形的,不得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上海中福轮船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2002年1月4日,被告中国人民…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船舶代理侵权

      [案情]原告寰宇租船公司。   被告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9日,原告与欧洲散运公司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约定:原告租用散运公司的“麦里克斯”轮,租期45天,租金每天5,500美元;散运公司授权原告签发该轮租期内有关运输的提单。同日,原告与星贸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星贸公司向原告租用“麦里克斯”轮,自中国湛江港和北海港运载…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船舶碰撞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案情]   原告:山东省文登市泽库长宏渔业公司。   被告:山东省荣成市靖海渔业公司。   原告所属“鲁文渔2385”、“鲁文渔2386”(简称2385、2386)1995年2月20日建造,木质,长17.2米,宽3.80米,深1.40米,额定功率29kw,总吨位20吨。被告所属“鲁荣渔1463、1464”(简称1463、1464)1994年4月1日建造…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900
  •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按取得原因的不同 , 船舶所有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船舶的原始取得主要是建造。当新船建造完毕 , 即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所有权登记。另外 ,国家还可以通过没收、捕获、征用等形式 ,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购买新船也是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海商法》 第7条阐明了船舶所有权的概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是船舶所有人,义务主体是船舶所有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人,客体是船舶,其内容是船舶所有人对其船舶享有的权利和非 船舶所有人负有 的不得侵犯的义务。   1.船舶所有权…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船舶的特征

    1、船舶的不动产性  从民法原理来看,船舶是可以移动的物,应属于动产。然而,由于船舶本身和航海的一些特点,船舶又具有不动产的特征。  船舶的不动产性主要表现在船舶所有权及抵押权均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我国《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船舶的定义

      中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上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据此,我国《海商法》所适用的船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可航性,即在海上及与海相通水面或水中,具有自航能力的海船或海上移动装置;   2、总吨位在20吨以上的船舶;总吨位是指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