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船舶的不动产性 从民法原理来看,船舶是可以移动的物,应属于动产。然而,由于船舶本身和航海的一些特点,船舶又具有不动产的特征。 船舶的不动产性主要表现在船舶所有权及抵押权均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我国《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船舶是合成物 船舶是由本体、设备与属具等独立物结合而成的合成物。依民法中有关“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船舶的处分也应及于船舶设备及属具,但该原则可以通过约定加以限制,如约定其处分不及于从物等。 3、船舶的人格化 船舶的人格化首先表现为船舶国籍的规定。船舶要取得航行权,必须经过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这样在海上航行时,便知道该船属于何国了。 船舶的人格化还体现在英美法系的对物诉讼中。船舶被认为是具有一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实体,具有人格。船舶被拟人化而具有了实体的权利之后,在程序上自然的就可对该具有“人格”的物提起诉讼。当权利人无法找到船舶真正所有人时,其权利也可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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