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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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有哪些?

1.在发行上市审核方面,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在充分体现包容性的前提下,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同时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等。

2.在持续监管方面,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此外,还明确了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上市条件。

拓展资料:

1.管理办法简介:

2020年6月12日深夜,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在交易类规则方面,为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

2.条例解读

a、升级后的规则更加明确了创业板定位,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要特征,直接助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等,标志着创业板聚焦滴灌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更好发挥融资效能。

b、此次正式出台的制度规则对此前征求意见稿做出诸多升级,反映了市场在实践中关切的重点,同时也对存量项目的过渡做了明确的安排,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c、对于不同的资本市场参与者来说,需要尽快适应创业板改革的新变化。对企业来说,创业板注册制有利于帮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型企业融资和发展;对于投资者来说,注册制下创业板运行更为市场化,一些重大制度的变革也会带来新的投资机会。而对于券商等中介机构,市场化的询价机制将倒逼投行提高发行定价能力,上市公司供给的增加将考验券商研究所对股票的研究和筛选能力。

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扩展资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被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公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取代。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委员会-【第11号公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第五条 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第二章 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第五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七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第十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注重投资者需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发行条件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第十四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六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

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

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

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

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

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

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

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

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

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

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

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

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

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

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

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

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

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

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

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

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

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

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

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

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

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

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

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

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

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

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

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

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

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

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

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

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

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

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

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

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

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

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

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

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

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

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

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

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

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

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

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

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

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

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

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

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

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

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

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

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

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

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

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

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

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

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

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

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

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

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

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

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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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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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中国法律法规大全下载)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中国法制出版社建社二十年来,一直致力于法规工具书的编纂,已成功推出多部大型法规汇编图书。现集我社多年法规图书的出版经验,吸收近期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清理的阶段性成果,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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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和自然人股)

    法人股是如何定义的 法人股是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总称。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 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 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 上市公司 形成…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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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法律教育网(中国法律教育网官方网站)

    中国有关教育的法律?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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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特色(民法典特色条文)

    民法典具有什么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从宏观上看,民法典具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社会规范和法律适用科学化等一系列重要意义;在微观层面,民法典则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是调整一切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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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民法典讲民法典(民法与民法典)

    给孩子讲《民法典》(一)       “妈妈,你知道我们国家新颁布的《民法典》吗?”十岁的儿子在书房扯着嗓子问。       “知道啊,怎么了?”老母亲边洗衣服边回答。         “为什么现在才颁布《民法典》呀?我们不是都上下五千年历史了吗?妈妈快过来给我说说。”儿子焦急的叫我。       …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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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法规大全下载(中国法律法规大全电子版)

    国家法律法规下载 法律法规文件涵盖了国家法律、政府行政法规、部委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是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是政府行政法规。 《××管理办法》是部委规章。 具体实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政府行政法规。 …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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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律师法(中国律师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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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摘选(民法典节选)

    民法典第七条和第十条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什么作用? 《民法典》于 2021 年 1 月 1日正式生效实施。以下是其摘选内容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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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胎政策放开(二胎政策放开正式文件)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是哪一年 2015年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2012年10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再度集纳20多位人口学者的政策建议——2015年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多年来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控制中国的人口增长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优生优育政策的指引下…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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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业板上市标准(创业板上市标准前注册资本太低)

    创业板注册制上市条件? 我们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以下是创业板上市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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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剧说民法典(剧说民法典主持人)

    热播大剧《幸福到万家》好评如潮,剧中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何幸福嫁进万家庄,亲妹妹何好运气作为伴娘喝喜酒。使他没想到的是,结婚现场,她遭遇了万家庄村负责人的儿子万传家等“没有底线的”的婚闹,全过程中万传家将何好运气压着,企图以婚闹的名义进行性侵犯,给她身心造成下挫。婚闹有水平,万传家以借婚闹之名,实…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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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具有鲜明(民法典是具有鲜明)

    中国民法典以什么为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既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又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们深信,只要全党同志奋力践行党的宗旨,始终…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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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乔丹案诉至最高法(乔丹体育把乔丹告上法庭)

    中国“乔丹”败诉,你怎么看? 这场旷日持久的战争,中国“乔丹”败北的意义个人认为并不在分出胜负,而是给中国制造敲响了警钟:中国制造是不是应该有个更加响亮的“中国名字”!是不是应该有个能彰显我们中华民族自己文化的名字?! 请大家关注事件中的两个“乔丹”诞生的时间: (乔丹体育生涯记录) (中国乔丹公司…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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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售股权(限售股权转让)

    限售股是什么 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有相当部分的法人股。 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成本极低(即股价波动风险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唯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 拓展资料: 含义概述 限售股改革前 股权分置改革前未流通股本在股改后…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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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实施得好(民法典实施的看法)

    民法典观后感心得感想5篇 民法典 观后感 心得感想有哪些?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一起来看看民法典观后感心得感想5篇,欢迎查阅! 民法典观后感心得感想1 《民法典》就如一块千锤百炼,无比坚固的“磐石”,铺就在“复兴号”列车带领人民驶向更加幸福的道路上,即使在未来可…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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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出世(民法典 前身)

    什么叫做隐私权?如何保护隐私权?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隐私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有:(一)以短信…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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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文书查询官网(判决文书查询官网app)

    查判决书哪个网站 查判决书在汇法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华律网查找。不过涉及个人隐私信息部分还是要给予保护的,案件本身是可以公开的。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网,一般的法院生效判决书都能查到的。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的生效判决书,都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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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人永久居留权(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管理条例通过了吗)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如下:  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  2、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3、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4、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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