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证写明份额离婚怎么分配
对于房产证上写明了份额的房子,离婚时夫妻双方按照房产证所写的份额进行分配即可,这属于夫妻双方对财产已经有了约定。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的是约定财产制,而不是法定财产制;而房产证上对于房屋份额的记载,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约定。所以分割房产时应当先按照房产证上写明的份额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离婚后共同房产要怎样分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全款买房,但是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双方共同出资全款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该情形按照出资的比例双方可以协议约定按份共有,如无约定且无证据各自的出资的比例,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共同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当然实践中对出资贡献较大一方可适当多分一些。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房产证上夫妻按份共有,离婚时候如何分?
房子原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先对房子进行市值评估,然后再分割。假设房子市值210万元,分割有多种方案:1.平分。男方要房子,男方给女方105万元,凭离婚协议到房方交易中心更改住房信息或办新房产证,房子归男方独有,反之也然。2.如果夫妻婚后育有一个孩子,孩子随女方生活,从同情弱者与保护妇女儿童观念出发,女方可获得夫妻间财产的2/3,如果房子归女,女方向男方支付70万元后,凭离婚协议到房产交易中心更改房产信息或办新房产证,房子归女方独有,反之也然。3.如果夫妻双方婚后育有一个孩子,女方在婚内出轨,导致离婚,孩子随男方生活,根据夫妻间本着互相忠诚的原则,女方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女方应该对男方做出相应的赔偿,男方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女方尽身出户,法院也会支持的,如果女方尽身出户,凭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到房产交易更改房信息或办新房产证,房子归男方独有,反之也然。
房产证上写的共同共有离婚怎么分
法律分析:房产证上写的共同共有,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会根据房产登记的产权来进行分割的,首先会先确定双方是否有婚前约定,会先从其约定进行房产的分割,如果没有那么会根据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417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