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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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级别是什么啊?

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

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

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昭法官和务序列进行管理。法官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品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

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二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一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联合发布,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

第三条 法官职务名称 法官等级

第四条 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设置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法官配备规格和各等级法官职数设置法官职务。

各级人民法院各等级法官职数另行规定。(参看附件一)

第九条 法官等级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参看附件二)

附件: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

二、《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

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相关规定。 法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管理,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择优选升应当控制在规定的等级比例或数量范围内,鼓励特别优秀的法官实行特别选升,特别选升可突破任职资格或越级晋升。

一、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应该遵循的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3、司法公正原则

4、司法民主原则

5、公开审判原则

6、司法责任制原则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8、当事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电视剧《底线》热播,法官职务等级是怎么晋升的?

电视剧底线热播法官职务等级是怎么晋升的?法院里法官职务等级一般分为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员额法官,等等

第一,考到法院工作,首先,最基础的工作从书记员做起,做一些笔记,分类,分档,传送等等

第二,在法院工作,法官职务等级,最基础的是法官助理,一般要有律师资格证,可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学历,法官助理魏法官判案做好基础工作

第三,法官职务当中,员额法官审判权,他们是在法官助理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努力学习,然后通过考试晋升力员额法官的

第四,在法官职务当中,在原额法官当中还有厅长,有审判厅,立立案庭,民事厅,刑事厅等等

第五,在法官职务中,在庭长之上还有副院长,院长,他们都具有法官职务

第六,电视剧底线中,员额法官方远,就是从法官助理做起,然后一步步考试升为原额法官,再到厅长,最后,又升为法院副院长。

总之,法官职务等级跟其他体制内的职务等级都是有一定区别和界限的,通过学习,通过时间经验的积累,就会越来越升为更高层次的职务

法官职务套改工作有关问题答复口径

中组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实施中组发〔 ⒛⒒〕18、 19号 文件 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2015年2月4日 印发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 中组发〔2011〕 18、 19号 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 问:《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裣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以下统称《暂行规定》)分 别规定的 “适用于符合(中 华人民 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检察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 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答:按照法官法、 检察官法规定,法 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 判权的审判人员,检 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裣察权的检察人员。 人民法院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院 长、副院长,审 判委员会委员,庭 长、副庭长;(2)内 设及派出的审判业务机构的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人民检察院具体包括下列人员:(l)检 察长、副检察长,检 察委员会委员;(2)内 设及派出的检察业务机构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具体适用范围的建议,商省级党委组织部确定。

2、 问:已 被任命为法官、 检察官的人员,目前在内设的综 合管理机构任职,如何进行管理?

答:本 答复意见印发前,已 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人员, 目前在内设的负责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综合管理 机构中任职,按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参 照《暂i行 规定》进行套改,保留法官、 检察官资格. 本答复意见 印发后,在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工作的不再任命 法官 、 检察官职务。 因工作需要,原在审判、检 察业务机构工作的法官、检察官交流到综合管理机构的,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保留法官、 检察官资格。

3、问:如何将现任法官、 检察官职务套入新的职务序列?

答:《 暂行规定》实施后,法官、 检察官按下列对应关系, 根据现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确定新的等级: 省部级副职:二 级大法官,二 级大检察官; 厅局级正职:一 级高级法官,一 级高级检察官; 厅局级副职:二 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三 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四 级高级检察官; 乡科级正职:一 级法官,一 级检察官; 乡科级副职:二级、 三级法官,二级、 三级检察官;科员:四 级、五级法官,四 级、 五级检察官.

4、 问:乡 科级副职、科员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官、 检察官等 级,在套改时如何确定?

答:要根据本人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和所任职务、级别 资历、 任职年限等确定,具 体条件如下;(l)担 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两年以上的副科级法官、 检察官,以及级别达到二十三级的副科级法官、检察官,可 确定 为二级法官、检察官;其 他副科级法官、 检察官以及担任审判 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庭长、 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 机构领导职务的科员级法官 检察官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 官; 具备拟任副科级法官、 检察官所需任职年限条件的科员级审判员、 检察员,其中担任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的,确定为 三级法官、检察官;其他科员级审判员、 检察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 业务能力和法官、 检察官职数等情况,可 确定为三级法 官、检察官。(2)大 学本科毕业的科员级助理审判员、 助理检察员,以 及担任助理审判员、 助理检察员两年以上的,可 确定为四级法 官、检察官;其他助理审判员、 助理检察员确定为五级法官、 检察官。

5、问:直 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城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法官、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职务设置规格和职数比例如何确定?

答:根据其实际机构规格,由 高级人民法院、 省级人民检 察院参照《暂行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报 省级党委组织部审定后实施。

6、问:在 核定法官、 检察官职数时,如何确定计算基数和职数?

答:按 本答复意见第1条确定的适用范围来计算。 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纪检组长、 政冶 部主任,不 计入法官、 检察官职数及其计算基数。

7、问:《 暂行规定》实施后,法 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法官、 检察官的基本工资和 津贴补贴暂维持套改前执行的标准不作调整。国家明确具体 办法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问:套 改后法官、 检察官等级低于原评定等级人员,如 何确定职务?

答:根 据各地实际情况,设 置3-5年 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评定的法官、 检察官等级可暂予以保留,但 应注明职务 层次加以区别,并 按照职务层次进行管理。

9、问:套 改工作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是什么?

答:套 改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 取组织套改的方式, 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法院、 检察院按以下程序进行:(1)各 级法院、 检察院干部部门填写《法官职务套改登记 表》《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附 件1),并 进行审核。(2)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3)高 级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 省级人民检 察院《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报 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中 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 地市级 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由 地市级党委组 织部汇总并分别经高级人民法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形 成《法官职务套改名册》《检察官职务套改名册》(附 件2)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4)办 理任职手续并将《 职务套改登记表》存入本人挡案。套 改工 作 完 成 后 ,法官/检察官职务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 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

10、问:经中央批准的司法体 官职务如何套改和晋升?

答:原 则上按照《暂行规定》执行,中央另有规定的,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本答复意见自印发之 日起实施。

法官等级划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敬唤橘

一、法官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法官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三、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应具亮团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链知毕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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