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丘、荒沟、荒滩(洲),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辖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以下统称集体组织)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对农村土地进行统一发包时,本集体组织的所有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权。本集体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必须向发包方提出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必须经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由发包方、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份。

  省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对承包合同文本进行规范。

  第九条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起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取,并于领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承包方发放。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式样,分别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承包合同是确定发包方、承包方土地承包关系的凭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是确认承包方土地经营权的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确定专人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保管、查询等工作。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批准:

  (一)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的;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

  (三)承包地被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服兵役、升学、服刑,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十三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依法使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产品和取得承包收益的权利。

  第十四条 承包方有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代耕等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五条 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或者第三方要求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发包方也可以指导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不得违背承包方的意愿,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第十六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的申请后十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由承包方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依法予以补偿安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征地工作完成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征收或者征用承包地的情况抄告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

  禁止随意扩大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范围;禁止降低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禁止侵占或者挪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九条 乡村道路、学校、医疗卫生设施等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承包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事先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妥善安置承包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承包方部分交回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承包方部分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占用的;

  (四)发包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承包方土地进行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由颁发机关公告注销作废:

  (一)承包方全部交回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全部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占用的;

  (三)承包林地的承包方家庭全部成员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承包除林地以外的土地的承包方家庭全部成员死亡的;

  (四)承包期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等;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二十三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洲)、茶(果、园艺)场、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承包方案应当明确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具体程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事先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需要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或者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影响对方的正常生产。

  第二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农民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诉讼费。

  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诉讼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七条 发包方、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者非法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期限短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关于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但证书上未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承包方加盖印章;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发证书。

  加盖印章不得收取费用;补发证书,不得改变原承包合同起止日期,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三十二条 存在权属争议的农村土地,应当在依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后方可发包。

  第三十三条 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216.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5日 20:24:04
下一篇 2025年2月5日 20:24:10

相关推荐

  • 问答:在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上可以建厂吗?

    承包土地一般指农村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问:你好?最近承包了100亩土地,想要划50亩出来建厂?请问在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上可以建厂吗? 答:承包土地建厂是不被允许的,这是因为农田一般不能建厂房,这属于私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法律资讯 2025年2月8日
    500
  • 湖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1987年1月21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2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号   发布日期:1987-1-22   执行日期:1987-1-22   失效日期:1999-1-24   第一条 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省…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农村民房被村委强拆怎么办?国家最新农村拆迁政策

      现在我国家正在大力发展乡村振兴,为建设美丽乡村,好多农村都会选择都破旧民房进行拆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拆迁需要给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拆迁协议的双方往往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在农村,民房被强拆了的话,被拆迁人要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在处理农村民房强拆的问题时,被拆迁人首先要搞清楚,是合…

    2025年2月6日
    800
  • 农村的违建房怎么办?农村违建房屋整改了还违法吗

      农村地区的违章建筑要比城镇地区的违章建筑要多出一些,这是因为前几年来国家对于农村地区的土地,房屋管理并不严格。近几年来,国家正在大力严抓违章建筑,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农村的违建房怎么办?农村违建房成整改了还违法吗?      无论是农村地区的违建房还是城镇地区的违建房,一旦受到行政部门的检查,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之后都需要受到严格的处…

    2025年2月6日
    600
  • 关于农村已盖好的违建房屋怎么处理?农村已经修建的违建房屋会怎么处理

      城市的发展需要对现有的建筑的违法建筑进行认定。特别是在农村有很多违法建筑。那么就有很多村民朋友会问了,如果自己的建筑已经盖好了,但是却被认定是了违法建筑应该要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对违法建筑需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违法建筑是指违反了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一般来说,违法建筑很有可能是当初在建造的时候就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工程许可证,或者是实际…

    2025年2月6日
    800
  • 农村违章建筑可以拆除吗?农村违章建筑拆除有补偿吗

      我国近几年来为了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推出了“一户一宅”政策,但是违章建筑每个地方都存在,尤其是农村居多。那么对于农村违章建筑可以拆除吗?农村违章建筑拆除有补偿吗?下面我们对这个问题来详细讲解一下。   首先,未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自己就建造房子的,农村的村民建造房子是要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的,对于很多农村的村民来说法律知识不是很懂,对于这方…

    2025年2月6日
    700
  • 关于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一、土地征用的概念   一般而言,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地而强制地、并且通常是有偿地取得其他主体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的一种行为。土地由于其有限性和不可替代性而成为最普遍的被征用对象。现代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征用土地的制度。就所有权而言,这也是所有权社会化的一种必然结果。   在民法上,征用和征收是不同的概念。征收是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土地征收…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农村违建罚款后还要拆除吗?农村违建罚款后要拆除吗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我们国家在进行新一轮的城市建设的时候,是需要对各种房屋进行拆迁的,其中有一种就是危房,那么很多朋友就会有疑问,在对危房进行强制拆除的时候,是经历一个什么样的程序呢?      首先我们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那就是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不可以对合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我们只可以对违法建筑进行相应的程序之后,然后对其进行拆除。  …

    2025年2月6日
    400
  • 关于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

      [摘要] 现行征地制度在征地目的、程序、补偿等方面存在的弊端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坚持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效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首先目标。围绕这个目标,在设计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思路时,可以从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完善土地补偿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入手,同时积极探索土地征用的新模式。…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土地对于农民朋友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农民想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就需要对土地进行确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已经基本结束,土地确权登记会发给证书的,接下来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内容。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流程: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农村违章建筑的定性标准 农村违章建筑如何认定

      近几年来,我国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推出了“一户一宅”政策,但是违章建筑在各个地区都存在,尤其是农村居多。那么农村有哪些建筑是违章的呢?   一是房屋没有办理相关的证照。一般情况下,没有相关的证照的房屋都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根据新《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025年2月6日
    600
  • 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

      对于农村的宅基地是我国农村还未改变的一种土地类型的,对于农村的宅基地相应的农村居民是享有使用权的,这个使用权就是需要相应的确权的。下面就让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规定

      在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制度改革之后我国的土地制度不断趋于完善,由原来的私有制逐渐变成了现在的国有制,人民享有使用权,这一规定保障了土地的使用也维护了社会稳定。下面就让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农村违建会强拆吗?符合下面这些情况

      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每一位农民对土地都非常的重视。很多人会问,如果在农村遭遇违建的问题,应该要怎么办呢?农村违建会被强拆吗?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农村违建强拆的问题!   被认定为农村违建的房子有哪些?   1、“一户多宅”可能被认定为违建:   国家确定了“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每一位村民的的生产生活,法律不允许因投机导致的“一户…

    2025年2月6日
    400
  • 农村开荒地怎样合法

      在我国农村当中,荒地的面积是十分巨大的。所以我国很多农民都会自行开垦荒地用来耕作。那么自己辛辛苦苦的进行荒地开垦以及荒地的使用,按照我国法律是属于合法合法的吗?或者换个方式说要怎样开荒地才算合法。下面就让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农村开荒地怎样合法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农村开荒地怎样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有:中华人民共…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