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申请司法救助后还能拿到赔偿吗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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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和赔偿有关系吗

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侍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上海市股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

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桐悔禅局尘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申请司法救助后还能拿到赔偿吗的简单介绍

接受司法救助后能继续申请国家赔偿吗

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宏行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携链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辩绝孙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司法救助申请后多久能批下来

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或者说,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这个没有确定具体的时间。要向当地的法院咨询,看审核的进程确定。

【法律法规】

根据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规定,“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渣液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咐梁雹需要司法救助的。”

此外,具有以下6种情形者可申请司法救助基金:

一是交通肇事赔偿类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三是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四是劳动报酬类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五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六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衡帆。

【拓展资料】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限于自然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中将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和免交称为司法救助,有学者认为,应将此类救助称为诉讼费用救助。现行国家司法救助为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申请司法救助能得到多少赔偿

法律分析:(一)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轮槐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侍猜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二)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三条 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二)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三)救助金额。确定老桐型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领取了法院的司法救助后面的执行款还拿到吗

领取了法院的司法救助后,执行款是可以拿到的,但是首先要把司法救助款退回。

根据《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察举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哪启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扩展资料:

《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败缓碧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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