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尹田(民法典尹田网盘)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法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有哪些?从外部和内部解释。

法人承担其侵权责任的方式

法人对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自不待言。但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法人代表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对此,各国立法之规定有所不同。

(一)法人对受害人承担单独责任。

此为德国所采。德国虽采“法人拟制说”,但对法人之董事或其他代理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明文规定由法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31条)。

(二)法人对受害人承担单独责任,然后法人得追究有过错的行为人的个人责任。

此为瑞士民法所规定。《瑞士民法典》第55条第2项规定:“法人对其机关的法律行为及其他行为承担责任。”第3项规定:“行为人有过错时,行为人另负个人责任。”对前述规定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台湾学者的理解,认为依其规定,就损害后果,法人应与有过错的行为人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13];另一种理解是我国学者的理解,认为依其规定,法人对受害人单独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法人承担责任,并将之称为“两罚制”[14](前述理解之差异源于海峡两岸所翻译之《瑞士民法典》中文版本对同一条文之不同表述:依台湾译本,前述条文第3项为“行为人就其过错,个人亦负责任”[15])。

(三)法人原则上应对受害人承担单独责任,但董事等人有过错的,应与法人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为日本所采。《日本民法典》第44条首先在其第1项规定法人对其理事或其他代理人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在其第2项规定“因法人目的范围外的行为,有损害于他人时,与表决该事项时表示赞成的社员、理事及实施该行为的理事或其他代理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于1974年修订《日本公司法》时补充的两个条文,也作了类似规定。其第266(3)条规定:“董事执行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人也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266(1)条则就公司董事违法分配盈余、向其他董事贷款、违反竟业禁止义务、违反董事与公司进行交易之限制以及其他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规定了董事对公司承担连带偿还或连带赔偿责任。这些规定,显示出加重董事责任的立法走向[16]。除日本外,其他一些国家如韩国,也大致采用此种模式[17]。

(四)法人应与代表人对加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所采。台湾民法典第28条明文规定了此种连带责任,甚至不考虑代表人有无过错(此处的过错当然不是指加害行为之过错,而是指决定实施加害行为的过错)。此外,台湾公司法第23条也规定:“公司负责任对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对于何为公司负责人,该法第8条规定“在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为执行业务或代表公司之股东;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董事。公司之经理人或清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监察人、检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监督人,在执行业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就立法理由而言,台湾学者认为,如按法理,法人机关之行为为法人行为,故构成法人机关成员的个人不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但就保护交易安全立论,则又以规定法人与行为人连带负赔顷蔽偿之责为妥,其有利于促进法人机关之注意,藉以保护交易安全[18]。

至于法人对受害人单独承担责任或与代表人等行为人连带承担责任之后,法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一般认为得适用民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因代表人处理法人事务时,对于法人负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如因其过失而致法人以损失,法人对之享有追偿权。同时,在实行连带责任的情形,如果代表人因其无过失之行为老乎搏而使法人应负无过失责任,因而代表人也与法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时,代表人在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侍祥后,反过来对法人享有追偿权[19]。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采用的是法人对受害人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对于法人是否得对有过错的代表人享有追偿权,未作直接规定。比较上述立法模式,其不同点主要在是否规定法人代表人与法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下列因素可值考虑:第一,从理论上讲,如果承认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自身的行为,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其自身的个人人格,则难以认定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一方面为法人之行为,他方面为自己之行为”[20]。故责令法定代表人对受害人负直接责任无法理上的说服力;第二,法人侵权行为通常发生在交易之外(否则应为合同责任),故规定连带责任并不能有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第三,代表人之赔偿能力与法人之赔偿能力通常不可同日而语,规定连带责任,固然可为受害人增加选择机会,但实际意义不大;第四,即令发生因法人机关之恶意或重大过失从事目的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损害,而法人之全部财产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情形,也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责令有过错的股东(尤其是担任代表人的股东)承担个人赔偿责任[21]。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应规定法人对其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致害行为,对受害人单独承担全部责任。至于法人承担责任后对有过错的代表人的追偿或者处罚,得根据法人章程或者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

注释:

 [1]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19-120.

 

 [2] 《德国民法典》第31条规定:“对于董事会、一名董事会成员或者一名合法任命的代理人由于执行属于权限以内的事务,发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时,社团应负赔偿责任。”《日本民法典》第44条(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第1项规定:“法人对于其理事或其他代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加于他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瑞士民法典》第55条第2项规定:“法人应对其机关的法律行为及其他行为承担责任。”《葡萄牙民法典》第165条规定:“法人应对其机关(代表人)、人员或受托人的行为负非合同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8条规定:“法人对于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之人因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与该行为人连带负赔偿之责任。”

 

 [3]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关于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之时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参见尹田《论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一文,载《政治与法律》1987年第6期。

 

 [5]粱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34.

 

 [6]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54.

 

 [7]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83.

 

 [8]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60-161.

 

 [9]施启扬.民法总则〔M〕.台湾三民书局,2000.131.

 

 [10]史尚宽.民法总论〔M〕.160;施启扬.民法总则〔M〕.131-132.

 

 [11]王泽鉴.民法总则〔M〕.台湾版,189;施启扬.民法总则〔M〕.133.

 

 [12]尹田.论法人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J〕.政治与法律,1987,(6). 

 

 [13]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21.

 

 [14] 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7,111.

 

 [15]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62.

 

 [16]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7,111.

 

 [17] 《韩国民法典》第35条规定:“法人就董事或其他代表人,关于其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有赔偿之责任。董事或其他代表人,不因此而免其自己之赔偿责任。”第36条规定:“依法人目的范围外之行为,所加于他人之损害,对于其事项之决议赞成或执行其决议之社员、董事及其代表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18]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21.

 

 [19]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63.

 

 [20] 史尚宽. 民法总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63.

 

 [21]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327-336.

民法典尹田(民法典尹田网盘)

什么样的合同属于涉他合同??

论涉他合同

朱保东*

对于涉他合同的概念,有人将其翻译为Contract Related with A Third Person(1)。依此英文翻译,涉他合同即是与合同外的第三人相关联的合同。涉他合同既包括合同效力的渉他性,又包括合同主体的渉他性。前者指合同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义务,典型者如保险合同,后者备纤则仅指合同的履键含行中有第三人介入,第三人并未因介入合同而获得独立与合同当事人的新的权利义务,典型者如合同转让。因后者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无渉,故学人鲜作专题研究,以致在探仿亮仿讨涉他合同或者渉他契约时把后者直接从相关概念中剔除出来,而仅指前者。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者郑玉波先生即认为 “涉他契约为其内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使第三人向另一方为一定给付,此谓‘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其二,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此谓‘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2)大陆学者尹田教授等人也采此一见解。为论述方便,下文所述若无特别说明均随通说,特指合同效力的渉他性。本文将从涉他合同的历史沿革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来论述我国合同法关于涉他合同的立法规定及立法展望。

一、历史沿革

台湾学者通常将涉他合同分为“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和 “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而大陆学者则将后者称作利他合同或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给付请求权的合同。(3)而对前者大陆学者多以负担合同言之。英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合同第三人法案【contracts (Right of Third Psrties)Act】则可称作利他合同概念法典化运动的产物了,其比中文利他合同概念更精准地表述出此类合同的法律特征。国外关于利他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相对较早。罗马法即对合同相对性规则进行了突破,即“向第三人给付并不为债权人带来利益……当缔约人与履约人有利害关系时,更准确地说当向第三人给付是一种本来就应由缔约人履行的给付,因而完全可以说后者实质上是在为自己缔约时,为第三人的利益缔约是有效的”(4)但罗马法仅在少数例外情况下(如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为照顾被转让物的承租人而达成的协议;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受赠与人约定,由后者在一定时间后向某个第三人返还物品的协议等)才承认第三人有诉权(5)。作为继受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多在其民法典中对利他合同制度予以确认。《法国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人们为自己与他人订立契约或对他人赠与财产时,亦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条款,作为该契约或赠与的条件,如第三人声明愿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为第三人订立契约的人不得予以取消。德国民法改变了法国民法的作法,将第三人利益条款予以独立化。《德国民法典》于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二章“因合同而产生的债的关系”中专设一节(第3节)详细规定了“第三人履行给付的约定”,从而建立了完备的利他合同制度。该法第328条规定:“当事人得以契约订立向第三人为给付,并使第三人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关于利他合同有效的理由,在德国民法上甚有争议,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承诺说,即当事人共同为要约,第三人对之为承诺;二是代理说,即依无权代理之关系,说明第三人取得权利的理由;三是传来说,即以第三人系受受约人权利的让与;四是直接取得说,即第三人因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而直接取得权利。第三人为何直接取得权利,有谓为对于第三人的单独行为;有谓合同行为;有谓为契约得为对于当事人以外之人发生有利益之法律效力,此为契约说,为今日之通说。(6)此外《日本民法典》第537条、《瑞士债法典》第111、112条、《俄罗斯民法典》第140条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68至270条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英国法中,并没有承认利他合同的一般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利他合同的效力受到广泛的重视,并以判例的形式得到确认。在立法上,199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委员会提出《合同法〈第三人保护〉》的议案草案,并于1999年在英国议会通过,利他合同获得了立法上的依据。其理论依据为“法定允诺说”,即通过法律拟制来认可(被允诺人)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也享有诉权。

在美国法中,纽约上诉法院在1859年劳伦斯诉福克斯一案中即已承认第三人诉权,并在以后的波尔诉比尔、塞瓦诉兰萨姆等案例中得到进一步确认。1932年的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和1980年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对利他合同制度加以完善和发展,扩大了受益第三人的范围,使利他合同得以在更广的范围上予以适用。(7)

可见,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涉他合同的效力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二、我国合同法总则是否规定了涉他合同

新的合同法出台后,有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即是涉他合同立法条款。甚至一些参加合同法立法的学者亦持此见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总则)》的作者们认为“本条(第64条)规定的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一些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已有规定,但《民法通则》及被废止的三个合同法均无规定,我们是第一次在法律中加以确认。”且 “由于合同当事人已经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即第三人有直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8)然而依较权威理论,向第三人给付之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合同约定受领给付的第三人一般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2)合同使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给付之债权;(3)债权人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之权利。(9)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按其字面意思并采反对解释,则第三人在债务人未向其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无权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而事实上该条说违约责任其实就是合同责任,而非仅指违约金责任,该条显然不符合上述第二个特征。故合同法第64条并不是涉他合同中的向第三人给付之合同。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本条符合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的法律特征。但因与国外或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有所区别。如法国民法典第1120条规定:“但当事人可以接受使第三人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第三人拒绝为该行为时,约定使第三人为一定行为之人,应负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当事人就第三人接受合同条件作出担保,称为担保允诺。台湾民法典规定的“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得对债务人产生“使第三人给付”之义务;而我国新合同法所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对债务人不能产生前述相同之义务,而只能产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违约责任。可见,合同法第65条规定仍缺乏必要的渉他性,对第三人无任何法律拘束力。

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代位权、撤销权的合同保全制度。因其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债的保全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10)。在本合同,主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向次债务人行使求偿,其间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是主债权人同次债权人的合同,二是次债权人同债务人的合同,就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主债权人法定的权利,就是代位权和撤消权去保护自己权利,这个法定的行为就是利他合同的根据,但没有次债务人同债务人设立合同的行为,仍不能称之为利他合同。况且债权人行使合同保全行为仅是其本合同权利的扩张而非增加,故并非涉他合同。

正如上文界定涉他和同概念时指出的那样,合同转让也只是当事人的更替或增加,并不曾单向地为新介入合同的当事人增减权利义务,需要新介入者的同意,也不是通说意义上的涉他合同。

综上,合同法总则并无涉他合同的规定。

梁彗星是否有参与民法总则的编纂

作为专家,提供了专家意见及建议,但没有参加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虚销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法学会党组决定成立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2015年4月14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等出席会议。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由张鸣起副会长主持。张鸣起首先代表中国法学会党组宣布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立,并宣读成员名单。张鸣起担任小组组长、王利明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按姓氏笔画排序)马新彦、王伟国、王轶、尹田、刘士国、孙宪忠、李仕春、李永军、李存捧、杨小平差判游、杨立新、杨震、张所菲、陈小君、赵旭东、高祥、郭明瑞、崔建远、温世扬、谭启平。王轶、杜林担任小组秘书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成员组成小组秘书处。

张鸣起传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5年以来组织召开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座谈会、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和民法总则座谈会等三次民法典编纂会议的情况,就相关会议围绕民法典编纂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安排、框架结构、工作计划和工作步骤等共识内容作了介绍。

王利明教授就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的编写过程做了介绍。该专家建议稿是在王利明教授2004年编纂出版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基础上,广泛吸收学界其他专家建议稿内容而形成的征求意见稿。王利明教授希望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多组织小型系列学术研讨会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也会组织小型系列学术研讨会广泛征求商法学界、知识产权法学界、社会法学界、民事诉讼法学界、法理学界、法制史学界等各领域专家意见,征求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以及整个民法学界、民法实务界意见,以形成凝聚基本共识、代表学界主流意见的正式建议稿冲誉。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17592.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3日 05:33:03
下一篇 2025年2月7日 21:58:56

相关推荐

  • 民法典中如何更改监护关系民法(民法典对监护人修改)

    民法典中怎么变更孩子的监护权 变更孩子的 监护权 一定要在法院进行,父母是子女的当然 监护人 。但是 变更抚养权 是不需要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滥用监护权的行为有监护人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致使被监护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以及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态森身心健康的行为等。 《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2025年3月13日
    200
  • 民法典死亡(民法典死亡赔偿金分配)

    民法典死亡赔偿标准 民法典死亡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搏银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因此,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来计算,但是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

    2025年3月13日
    200
  • 借鉴民法典(借鉴民法典修改合并企业现有制度)

    《德国民法典》对外国法典的影响及对我国有什么借鉴作用? 德国民法典对于德国的民族振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卓越的贡献。作为欧洲第一部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以移植摄取、注重实效与兼收并蓄为基本指导思想, 融合了西方各国民法典的精华,成功地实现了民事法律制度的本土化与国际性、现代化和现实性、法典化和融合性的共生和谐。因此, 加强对德国民法典基本特点的研析, …

    2025年3月13日
    200
  • 民法典継承(民法典关于承诺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继承法的新规定 民法典关于继承法的新规定有:增加规定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完善无人察老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有限的规定等搜没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

    2025年3月13日
    200
  • 民法典的施行(民法典的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行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时间: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

    2025年3月13日
    200
  • 民法典民政相关(民法典涉及民政部门)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敬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改简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

    2025年3月13日
    200
  • 民法典立法依据(民法典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

    《民法总则》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宪法》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悄指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

    2025年3月13日
    200
  • 民法典中遗产按份额有居住权吗(遗产范围民法典)

    民法典继承人是否有居住权 居住权是无法 继承 的,需要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进行约定, 继承人 可以取得遗产的财产性利益,但无法继承居住权本身。 《 民法典 》生效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下列法律条文设立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塌余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

    2025年3月13日
    200
  • 民法典盖房(民法典关于自建房的规定)

    关于邻里建房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邻居之间盖房不得影响到相邻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排水等。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蔽尘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可以与对方协商,申请调解,如果无法解决,你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3日
    200
  • 民法典里面规定(民法典里面规定多久回家看父母)

    民法典合同法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规定履行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1、全面履行原则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

    2025年3月13日
    200
  • 民法典中自愿变更抚养权法院要多久(自愿变更抚养权的手续要去民政局吗)

    民法典规定更改抚养权协议时间要多久 更改抚养权正游协议时间确认方式:若夫妻通过协议变更的,除另有樱没约定外,一般认定签订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双方采取起诉方式变更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需要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需六个月审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脊清纳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

    2025年3月13日
    200
  • 电影民法典(民法典电视剧)

    电影票为什么不能退只能改签 这在某种程度上属于霸王条款,有些影院其实就是这样。只要购买了电影票,页面就会显示不支持退票。目前电影票退改签政策主要由片方决定,不属于国民政府法。所以,很大程度上,平台的做法其实是霸王条款,因为它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没有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各地影院电影票退改签的相关规定,都是由制片方与平台方协商决定,…

    2025年3月13日
    200
  • 民法典网络培训(民法典培训信息)

    校外培训机构端退费显示余额不足怎么处理 1.校外网络培训班没时间上课退费金额太岩尘少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等方式处理。 2.双方当事人先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物蔽议的,可以申请仲裁;以上方式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025年3月13日
    200
  • 民法典用工(民法典用工合同法)

    民法典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共7编、1260条。严格来说,它既不是一部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民法典》的内容涵盖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规定。由于劳动法属于谨…

    2025年3月13日
    200
  • 民法典农村的宅基地可以立遗嘱让别人继承吗(宅基地可以做遗嘱吗)

    农村宅基地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渣清所有人,其不具备所有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不能被继承。 【法律依据】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

    2025年3月13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