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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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行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2、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行采购可,通常与监管部门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办事,而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究竟是否是采购人有特殊要求。

3、不能一概而论,有待核实查证,是否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有待证实,往往采购人凭借法律赋予的弹性空间,一味强调特殊性紧急性,编造各种借口暗度陈仓,未经批准而自行采购,逃避监管,成为监管部门棘手的问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中招标人能否自行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

竞争性谈判方式属于非公开招标。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这里有两层理解意思: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局)批准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法律没有明确是否要参照“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一样来处理??/。

目前〈政府采购法〉没有实施细则。有的地方就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来源:法制办网站2010-01-12)

该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你问的是“政府采购中招标人能否自行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没有说出该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金额,即是否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该标准各省、市、县都不一样的,有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不等,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具体金额,这里不多说了)。目前实施条例没有正式公布,明确答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招标人不能自行确定采购方式,未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各地都不一样,有财政部门审批的,也有财政部门授权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自行确定的(至少有相关的内容规定或口头约定)。当然也有专家建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不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解读)

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规定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政府采购法评分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扩展资料

综合评分法如何合理设置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综合评分法的定义是:“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作为政府采购操作人员,不光要熟知法条,还要懂得如何设计、制作及应用综合评分法。在此,笔者以多年的工作经验和感悟,谈一谈对综合评分法打分表的设计和制作的理解及认识。

1、权重设计

价格:30%≤货物≤60% 10%≤服务≤30%

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该权重是设计打分表的重要前提,如果这个问题没有搞清楚,将使后面分项设计工作前功尽弃。

2、价格设计

低价优先法 政策性加分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综合评分法如何合理设置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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