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些员工看到公司的竞争对手给出了更为满意的条件,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即选择了跳槽,直接去公司的竞争对手做事。但因为这两家公司相互竞争做相同的业务,那么跳槽的员工也容易触碰到法律的红线,比如直接违反保密协议,或是在服务期内离职等,那么结果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事实上下面几种情况中员工跳槽的需要给公司赔偿:
1、在服务期内跳槽
因为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跟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就需要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有违反保密协议
员工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跳槽到原公司的竞争对手时,要是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那么是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
要是在保密协议中还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话,那么现在员工跳槽的竞争对手公司,并且还是做之前的工作的话,那么无疑同时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同样支付违约金。
3、有违反规定离职
员工为跳槽到下家公司不辞而别,或是未按照法定程序离职的,那么需要承担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赔偿。
一般不辞而别跳槽的员工离职后需赔偿原公司损失如下:
1、公司招聘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而支付的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3、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当然,要是员工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职,并且也没有服务期约定,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以及竞业限制条款的,那么现在员工跳槽原公司也不应该要求赔偿,违反规定的赔偿请求员工可以及时去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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