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怀孕女职工的就业歧视影响,为了能够顺利获取工作机会,有些女工就隐瞒已经怀孕的真实情况进公司。但是,怀孕这种事情通常是纸包不住火的,有些公司发现员工隐瞒怀孕事实不诚实,就以这个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按规定,公司只有在下面几种情况中才能解除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为员工有胁迫、欺诈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如果在入职招聘的时候,因为工作内容,明确要求不接受怀孕女职工,但是女工还是欺诈隐瞒的,那就是需要为此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当然,要是没有的,公司一般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虽有过错,但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而且,处于“三期”的妇女,法律予以特别的保护,用人单位一般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对于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还将要受到下面的限制:
1、劳动合同的限制保护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需要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限制保护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用人单位要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要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要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薪酬待遇的限制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因此,要是公司以隐瞒已经怀孕的真实情况为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或是违反限制规定的,女职工可以及时收集足够的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要是证据收集,参加仲裁有困难的,建议最好就找个擅长解决劳动纠纷的律师参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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