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单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吗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一个公司在劳动合同规定的3个月试用期内,未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以其在工作中出过差错,作出了延长其3个月试用期的决定。公司的此种作法,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未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单方变更(即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
二、试用期内单位需要给员工交社保吗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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