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对试用期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对试用期的认识有哪些误区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原因既有现行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不完善的因素,也有用人单位故意违法的因素,还有有关方面对试用期规定存在错误认识,从而导致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切实执行的因素。
错误认识之一,认为试用期满后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等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因此,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即使是处于试用期中,也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错误认识之二,认为试用期内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试用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给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违法行为。
错误认识之三,认为可以不为试用期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所有个人。这表明,试用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摒弃错误认识,自觉遵守有关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应全面正确地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试用期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权益,使滥用试用期的用人单位无违法得利可图,从而自觉规范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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