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竞业禁止是指什么
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禁止包括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主要是对董事、经理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竞业禁止。因为这些主体都是单位的高层领导者,一般都是核心人物,他们易于掌握和接触单位的商业保密事项,为了防止机密外泄,法律必须对其作出竞业禁止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4款规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约定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特定的从业人员用合同的方式或者是保密协议的方式约定的竞业禁止。约定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自由原则,法律不进行强行规范,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约定竞业限制要注意什么
竞业限制是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的制度。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择业权的限制,同时法律对竞业限制的形式有非常高的要求,有一条达不到,效果就大打折扣。
1、竞业限制必须书面约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对劳动者离职后若干年的工作影响很大,设立必须慎重!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单方面要求,不符合上面的法律规定,无法产生约束作用。
2、竞业限制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择业权受限的代价。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经济补偿是不可少的。
3、经济补偿应在离职后发放
经济补偿的发放时间一向是诸多企业的错误。小王公司将补偿直接发到工资的做法不为法律所承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强调,经济补偿金应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而不是在之前的工资中给予。
4、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三年的竞业限制约定,超过部分无效。
5、竞业限制与脱密期不兼容
脱密期是劳动者辞职必须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单位的制度,这一期限在30天到6个月之间,视当时合同约定而定。在此期间,公司可以把劳动者调离涉密岗位,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脱密期与竞业限制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对劳动者的权利作了较大限制,故不能同时使用。如果同时约定了,只适用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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