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企业员工故意泄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应如何维权?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两种损失或者说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二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补充,还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实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被侵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对于这类官司究竟如何打,公司主要应当考虑胜诉的难易程度、投入的成本及相关救济的力度,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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