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天津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期限通常是30天,虽然交管部门可以跟鉴定机构协商确定鉴定期限,但双方协商的鉴定期限一般不会超过30天的,有特殊情况的,鉴定时间有可能会向后延长,但向后延长的时间也不会超过30天。
一、天津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期限是多久?
天津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期限一般是30天。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报告应载明哪些基本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交通事故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交通事故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期限是有法可依的,而且,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如果当事人认为有问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但同一交通事故最多只能做两次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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