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竞业限制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三条,分别是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经济补偿、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竞业限制范围、竞业限制期限,第九十条规定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赔偿责任。综合该三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竞业限制的一些适用条件:
1、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范围: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依据: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4、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超过二年。
5、经济补偿: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
6、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时间等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经济补偿的标准进行了统一,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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