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等等。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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