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在确认商业秘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制作方法、技术、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这些信息必须处在秘密和难以为公众知悉的状态;
(3)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4)企业作为权利人,必须对这些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本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对有关信息适用哪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企业要权衡利弊后作出合理选择。对于确实适合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信息,要准确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把商业秘密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纳入企业资产管理的轨道。企业在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时,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如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及重大经济利益、关系到企业发展及较大经济利益、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等程度,对商业秘密确定不同的密级。
二、商业秘密纠纷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负提供证据的法律责任。《民诉法》规定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也有特殊情况下由对方举证的规定,即举证倒置原则。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就是应采取举证倒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三款规定:“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诉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诉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诉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诉人有侵权行为。”这就是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实行举证倒置原则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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