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商业秘密诉讼有什么特点?
就目前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主要呈现以下特征:1、商业秘密案件的撤诉率比较高;2、原告胜诉的比例较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占一定比例;3、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是造成商业秘密侵权的重要原因;4、第三人与原告的关键员工构成共同侵权的现象比较普遍;5、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技术秘密纠纷案件所占比例最高①。综合②分析来看,目前商业秘密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其一,员工侵权型。
这是目前商业秘密案件最主要的形态,主要表现为:员工离职后在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将自己掌握的原单位商业秘密披露给新单位;或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与他人成立或自己成立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实体,利用自己掌握的原单位商业秘密为新单位谋利。
其二,合作伙伴侵权型。
这一类型的案件主要表现为原告与被告具有合作关系或正在商谈建立合作,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合作知晓的原告的商业秘密进行谋利。如上海强人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辰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香罗奈(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希望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健康教育协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③;张家港盛美机械有限公司诉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百盛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④。
其三,其他类型的商业秘密案。
除以上两种商业秘密纠纷外,也存在少量的其他类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如广州市易线联计算机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诉广州优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⑤。在该案中,原告认为被告通过黑客手段入侵原告的服务器,非法下载原告服务器中不为外人所知悉的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资料,非法盗用了原告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尽管本案最终因原告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但这也提醒我们要注意这些新型商业秘密侵权手段。
二、商业秘密诉讼如何举证?
众所周知,商业秘密案件难在于举证责任,原告败诉率居高不下也在于举证责任。在本节中,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就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进行详细分析。
(一)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规定
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本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00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司法解释规定了权利人三个方面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其主张的权利客体是商业秘密、被控侵权客体与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被控侵权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比较而言,国家工商总局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规定,最大的区别在于工商局对于权利人关于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表述为“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而司法解释则表述为“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商业秘密纠纷举证责任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二是证明被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重点在于证明后者,司法解释和国家工商局的规定,区别之处也在于对后者的规定。
(二)对商业秘密的举证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认定侵权成立的前提是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即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几要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举证责任是由原告来承担的。在这个问题中,笔者将结合被告通常的抗辩观点,从正反两方面来论述。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512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