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何时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为用人单位,如果以第(1)理由解除的,则在招录员工时就应该书面明确好条件,不然员工来了,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是解除不了的,你条件都没有凭什么说他人不符合条件?如果以第(2)条理由解除员工的,这也是预料将来诉争中最多的,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法律的规定来制订好规章制度。
二、何时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正常合同期满的,应按工薪年限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以前没有此项补偿;
2、用人单位想解除合同,与员工商量后解除的,应按工薪年限补偿;
3、用人单位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应按工薪年限补偿;
4、企业裁员,应按工薪年限补偿;
5、企业解散的关闭、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按工薪年限补偿;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因病、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情况变化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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