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3章关于调解程序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要经过申请、受理、调解等以下步骤进行:
1.当事人申请。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1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调解委员会受理。
3.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4.制作调解协议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二、劳动争议调解不成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能通过调解方式予以结案,调解委员会对于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应当如何处理?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有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第二种情况是,调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结案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18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但同时,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在此,两部法在调解的法定期间问题上出现了冲突,那么我们应该选择适用哪一部法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是由劳动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根据法律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的效力原则,我们选择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即法律规定的调解的法定期间为15天。即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救济,这将导致时效的中断。因此,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委员会结案之日起的时效内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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