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如何构建规章制度
1、重视企业规章制度的适应性。
首先,规章制度要与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比如,在企业发展初期,由于规模小,核心问题是如何生存,在这一阶段,订立过多的规章制度反而会束缚企业的手脚,因此这一阶段规章制度的设计应体现“少而精”的特征;随着规模的扩大,企业已经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企业的核心价值和经营理念也得到了检验和深化,因此在这一阶段企业要注重建设以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核心制度,并围绕其建立具体制度。
其次,规章制度要与企业所处的法律环境相适应。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自治权,可以说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就是企业自治权的一种反映。但是必须强调的是,企业的自治权是相对的,企业并非经营者的“独立王国”,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比如,我国自2008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就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无视国家的政策法律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显然是无效的。
再次,规章制度要与企业文化形成互动。企业文化本质上是一种隐性内在契约,良好的企业文化具有增加企业有序化程度的可能性,如果外生的规章制度能与内生的企业文化相适应,就能大大减小规章制度的运行成本和阻力。
2、把握规章制度的稳定性和开放性之间的关系。
在规章制度的变与不变之间,企业首先需要把握的是指令性规章制度和指导性规章制度、具体规章制度与核心规章制度各自的特征和关系。在此基础之上,再由战略管理部门进一步分析、鉴别本企业的文化特征, 并结合企业战略制定出核心制度。核心制度应突出稳定性,在构架方式上应是指导性的,其主要作用是保证企业战略的顺利实施,并提供一个框架,规定具体制度可以进行什么样的变革,以及应如何就这些变革做出决策。由于核心制度一方面确保了规章制度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又确保了规章制度系统的内在一致性,并控制着具体制度调整的程序,这样具体制度就有了较大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当然,指令性规章制度和指导性规章制度结合的程度、具体制度与核心制度应用的范围,在实践中还取决于被规范人的素质。
3、充分认识制度执行中公平性的重要意义。
针对许多企业中个人标准大于企业标准、权力大于流程的现象,作为企业领导是企业成员之一,应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者必须意识到,当规章制度无法约束管理者时,企业中就极易产生专断决策的风险,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状况还会摧毁组织成员心目中的秩序,削弱他们的动力和忠诚。相反,如果管理者能够恪守规章制度,他们就会为自己制订的规章制度增加可信度,这样下属们会将管理者的行为等同于一种可预见的内部秩序,从而减少监督成本和信息成本。
4、强化规章制度的系统性。
“细节决定成败”已经成为当代企业管理中的一个强音,规章制度的系统性和实用性越来越为广大企业所关注。
第一,必须围绕核心价值观、企业战略来制定规章制度,从而改变过去那种各自为政的制度建设方式;
第二,明确不同层次的规章制度的“立法”和“执法”主体,并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各部门间制度的分解与协调;
第三,在建立实体制度的同时还必须建立相应的程序制度;
第四,应及时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汇编,明确各类规章制度的效力和制约关系,包括生效和废止时间;
第五,应通过激励性规章制度和约束性规章制度的组合,最大程度地规范职工的行为;
第六,要在规章制度制定完毕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即要让员工“知法”;
第七,要防止规章制度密集化和技术化的倾向,使规章制度尽量简单易懂,以减少“知法”的信息成本。
二、企业规章制度有何效力
企业规章制度对于企业员工而言就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跟法律一样具有一定的效力,包括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还有对人的效力。
1、时间上的效力
企业的规章制度以企业的存在为前提,其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间为准。一般情况下,员工在公司任职的时间都是有效的,除非企业废除该规章制度。有人会问,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溯及力。企业的规章制度一般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但是当企业和劳动者约定承认后来实施的企业规章制度具有溯及力的除外。
2、空间效力
规章制度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企业规章制度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具有约束力。通常情况下,在企业的经营运作的场所都是有效的。有一点需要提醒的是,企业经营营运场所不限于企业的工作场所,还适用于其他场所,比如保密制度。
3、对人效力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用于企业内部管理的,所以对企业的所有员工都有效,不过还包括:进入企业的其他人员、如外方人员,国有企业的外部调入锻炼的人员,另外具有保密义务的离职员工也应遵守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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