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下列要件的具有法律效力:
(1)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与职工协商通过通过;
(2)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3)向劳动者公示的,为劳动者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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