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 位缴费费率之积。”但在实践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常并不统计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而是按所在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一个上下浮动的比率(很多地方是60%-300%),来确定每个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费率,则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通常分为三个档次。各地基准费率(如北京地区为0.5%、1%、2%)有所不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二、企业破产怎么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破产财产的拨付清偿是破产程序终结前的一个重要步骤,《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券。
破产企业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按照规定应当由其向本企业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参加工伤保险之前“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按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除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费用,都应当由破产企业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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