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享有失业保险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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