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设立服务期的条件
1、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是不能计入培训费的范围的。
2、专业技术培训:《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因此,能够约定服务期的,必须是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即用人单位对特定劳动者进行的定向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上岗培训、劳动安全培训、因单位经营策略变化而进行的转岗培训等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这类培训是不能作为设定服务期的条件的。
二、劳动者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之时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劳动者应当按照比例支付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况,员工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单位在服务期未满之时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劳动者应当按照比例支付违约金。该五种情形为: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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