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务派遣工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劳务派遣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1、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下列内容:
(1)派遣岗位名称和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6)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7)违反协议的责任。
2、劳务派遣协议除以上条款外,也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2)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3)劳动者工伤或患病期间的相关事项;
(4)经济补偿等费用;
(5)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条件;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签订的必备条款作出了法律规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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