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劳务派遣存在哪些问题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协议,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遣用人单位指挥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是劳动力雇用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遣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形成“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特殊形态。调研中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服务性用人单位中存在大量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对这些用人单位冲击可能较大,因此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之间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相差较大,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待遇相差也较大。
2、一般性常规性的的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人。调研中一些用人单位常年稳定的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动派遣工如银行的前台柜员、通信部门的话务员等。
3、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分流到劳务派遣单位,然后又以派遣单位的名义回到原岗位。
二、企业如何使用劳务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存在的情况,在法律上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用人单位若仍在常规性的部门或派遣工实行同工不同酬,将面临着劳动行政部门的制裁。
建议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用工单位有同类工作岗位的,劳动报酬应大体相当,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同时应当避免在一些必不可少的部门使用劳动派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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