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务派遣当事人有何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有:
1、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他们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受法律保护。
2、派遣单位由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主体不平等,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合同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劳动法、劳动合同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劳动者既要遵守派遣单位的管理,也要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但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而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
三者的法律地位: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在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处于中心地位,其既要承担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又要对实际用工单位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用工单位违法用工的,那么,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滥用劳务派遣有何危害
个别企业滥用劳务派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主要危害体现在:
1、《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的工种限定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但是一些企业却利用劳务派遣变相裁员、利用不发达地区劳务派遣公司以降低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费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2、对于公司而言,滥用劳务派遣也是贻害无穷 。
首先,过高比例的劳务派遣,加剧了人员的流失, 劳务派遣让员工没有归属感,不利于员工安心工作,易造成熟练的员工流失。
3、滥用劳务派遣,从表面上和短期上看,好像能大大降低公司的用人成本,但从长远发展上看是极为不利的,管理不稳定,技术和产品质量不稳定,渠道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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