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定时工作日的适用对象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如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日又称无定时工作日,是指无固定时数限制的工作日。它主要适用于一些因工作性质或工作条件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该履行审批手续。
根据《审批办法》的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劳动性质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核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核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日长度超过标准工作日的,不算作延长工作时间,也不给予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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