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者工资应如何发放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工资最长支付周期为一个月, 用人单位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超过当月规定的日期发放工资是违法的。
二、能否以实物代替工资
劳动者因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而应享有取得工资的权利,而用人单位也应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履行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劳动法》在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劳动部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更加明确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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