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当事人可以签订合同的。签订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法定的情形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有解除期限的,那么合作合同解除日期如何界定?知芒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合作合同解除日期怎么界定
合同解除期限有法定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等,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拒绝履行(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催告,是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除权的发生要件,必须提示对方应该履行的债务,并且给对方相当的犹豫期间催促其履行。
4、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违约形态。履行期限届至后,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债务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取得法定解除权。从《民法典》规定来看,造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前文所说的“一次迟延”,主要针对定期行为而言,只要债务人履行迟延,不必经过催告可径行行使解除权。一类是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除迟延履行之外的不完全履行情形。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期限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两种。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期限是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芒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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