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存】清偿提存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债权人拒绝或无法受领。所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债权人拒绝或无法受领。所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债权人拒绝或无法受领。所谓受领,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2、债权人下落不明。主要指债权人不能确定、地址不详、债权人去向不明、失踪后未确定财产代管人等一系列情形。如我国《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下落不明应该是归责于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债务人也只有在尽相当的注意而不知债权人住所的前提才能申请提存。
3、债权人死亡而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监护人。在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没有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等代替债权人受领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4、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提存条款的。既然合同中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债务人可以用提存的方式来履行债务,自然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熟时,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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