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不需要。用人单位解除工人劳动合同,必须将退工通知送达本人,并解决退工手续,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通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为劳动合同两方当事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所以,若无依法送达,通常认为不应该认定该解除做法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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