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四持械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受害人殴打罚跪被告人,被告人不堪忍受一时激愤杀人,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王小四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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