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后因李-刚染上赌博恶习,且屡劝不止,夫妻感情迅速恶化。在感觉二人感情彻底破裂后,欣-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李-刚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共计2万元。李-刚同意离婚,但拒绝向欣-怡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李-刚应否向欣-怡支付劳动报酬的关键在于欣-怡和李-刚婚内约定的劳动报酬是否有效?
所谓劳动报酬,是指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而获得的各种收入,它是基于劳资关系而产生的。而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负有共同从事家务劳动的义务,因此,不存在谁给谁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欣-怡和李-刚的这种薪酬约定就是无效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欣-怡和李-刚之间约定的“劳动报酬”应视为双方对婚内财产的一种约定,即将李-刚在婚内取得的部分财产约定为欣-怡所有。欣-怡和李-刚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时均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李-刚应向欣-怡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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