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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典》保护军婚时需要正确理解的四个问题。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应正确理解以下四个问题:
(一)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未取得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和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也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也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另外,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的军人不享受现役军人的待遇。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现役军人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者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适用保护军婚的规定。
(三)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教育双方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但“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照样可以判决离婚。
(四)何谓“重大过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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