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释义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两个概念的解释性规定。

一、危险物品的概念。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危险物品”是指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其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显然,这是从物品的性质上所作的界定。通常讲,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三大类: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l. 易燃易爆物品。指因其化学性质而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物品。易燃物品主要包括:①易燃固体,如硫磺等;②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③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等;④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等;⑤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等;③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等等。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等等。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有三类:①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纯导爆系统、起爆药以及岩石、混凝土爆破剂等。②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③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

2. 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主要包括:氢、甲烷、乙烷、压缩硫化氢、液化石油气、供给城市生活、生产的天然气。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有毒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硝基苯等。腐蚀品主要包括:酸性腐蚀品,如甲醛溶液;碱性腐蚀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其他腐蚀品,如酸性氟化钾、福尔马林溶液等。

3. 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属钢(自然的)、硝石酸针(固体的)、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物体)等。

二、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根据本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从这一规定看,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有三个层次的含义:l. 重大危险源是一类场所或者设施(合称单元);2. 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设施;3. 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或者设施。

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险物品是否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对某种或某类危险物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应定为重大危险源。具体危险物质的临界量,由危险物品的性质决定。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两种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具体办法,2000年9月间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作了具体规定。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3203.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29日 10:44:52
下一篇 2025年3月28日 20:10:59

相关推荐

  • 第九十五条/释义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入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入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因…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800
  • 第九十三条/释义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的规定。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停产停业整…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700
  • 第九十四条/释义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的规定。 明确本法规定的行政处…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000
  • 第九十一条/释义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900
  • 第九十二条/释义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应本法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800
  • 第九十条/释义 (二)

    (三)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第一,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既包括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正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前者基本上包括三种人:一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安全负有直…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500
  • 第八十九条/释义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的形式,非法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责任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应本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700
  • 第九十条/释义 (一)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并有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700
  • 第八十八条/释义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来的; (二)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000
  • 第八十五条/释义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夹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朱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900
  • 第八十六条/释义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500
  • 第八十七条/释义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释义] 本条是对于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检查与协调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应本法关于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进行…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000
  • 第八十四条/释义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800
  • 第八十二条/释义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000
  • 第八十三条/释义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1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