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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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险[1995]7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去年以来,我省各级劳动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豫劳险(1994)5号文件精神,重视和加强养老保险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成效比较明显,但是,由于这项工作开展时间较短,工作量大,力量不足,从整体看,工作仍比较薄弱,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繁重任务以及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差距较大。为了尽快适应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对一九九五年社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级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要把加强此项工作做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集中精力,扎扎实实把社会保险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抓好,加快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步伐,以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

  二、 内容和要求

  (一) 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工作

  1、 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登记和管理。各市(地)、县要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商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开业时间、职工人数、上年度工资总额、上年度每个职工的工资收入、退休人员数及退休费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登记,然后与社会保险机构掌握的企业逐户核对。对其中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要集中力量,逐个企业调查核实,进行政策交底,依照有关法规尽快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争取今年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职工人数有一个较大的进展。从今年起,今后每年都要对当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登记。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要依法纳入社会保险(或商得工商管理部门的支持,做到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同时,要办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手续)。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要编制长久不变的企业社会保险号码,以便于对企业的管理以及企业和职工查询。

  2、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目前,凡是没有按照豫劳险(1993)11号文件要求对离退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的市(地)、县,今年要通过逐个审核离退休人员的档案,将其基本情况和离退休待遇情况一次澄清,登记造册输入计算机,建立离退休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电子档案。今后,凡按政策规定增发的离退休待遇,社会保险机构都要详细记入每个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

  3、 企业在职职工的管理。各地没有按照豫劳险(1993)11号文件要求对在职职工基本情况进行逐人登记的,今年六月底前要基本完成登记工作。凡与企业签定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各种用工,都要将其基本情况登记清楚,发给养老保险手册,按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

  要建立健全企业统一规范的职工工资收入登记、上报制度,做好企业缴费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认定工作。社会保险机构要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制定职工工资收入登记卡,由企业发放工资时按照工资收入登记和上报制度的要求认真填写,次年三月份以前,企业要将每个职工的工资收入汇总,经职工本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对各企业上报的职工工资收入要认真审核,对工资收入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工资;高出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工资。对于停薪留职,企业内退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不易掌握工资收入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社会保险机构认定后的缴费工资基数,作为企业缴费和企业扣缴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的依据。企业缴费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都要以上年度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作基数,每年七月份调整一次。职工个人缴费要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缴,由企业代扣代缴。征缴比例不得低于工资收入20%。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将企业缴费工资总额,每个职工的缴费工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情况(包括欠缴、补缴情况)详细登记。切实做到职工基本情况清,工资收入情况清,缴费情况清。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登记和管理。要规范养老保险《手册》的登记与管理。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对《手册》的发放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和审核,做到职工人手一册。通过对《手册》的发放与管理,做好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手册》的登记要规范,目前可暂时登记社会保险机构认定后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缴费比例和金额。企业是否缴费应予注明。《手册》上登记的缴费工资与金额,要与社会保险机构实际征缴、登记的缴费工资一致。社会保险机构对《手册》的登记情况,每年至少审核一次。审核合乎要求的,要加盖审核印章。职工流动时,对没有《手册》或有《手册》但没有登记,或只登记但没有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印章的,不予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可在有条件的企业,试行由职工个人保管《手册》的做法,发挥《手册》对增强职工保险意识,促进养老保险费征缴的作用。

  5、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管理。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豫劳险(1992)7号文件规定,指导企业开展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补充养老保险金要由企业分配到职工个人,并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分配情况和补充养老保险金要一并交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社会保险机构要为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或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或储蓄性养老保险帐户,要将每个职工的姓名、单位、补充保险或储蓄保险的时间、金额、基金增殖收入等情况详细记载。对补充养老保险金或储蓄性养老保险金,要单独建帐和管理,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其基金最大限度地增殖,增殖部分要全部并入基金。各地应对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但尚未建立基金或虽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但目前仍由企业自行管理等情况(包括补充保险的对象,资金来源,基金的缴纳、管理、分配及支付办法)核实登记清楚。凡不符合豫劳险(1992)号文件规定的,要按文件规定规范统一。

  4、 计算机管理。各市、地要在社会保险机构内部设立计算机科室,按照豫劳险(1992)5号文件的要求配备计算机专业人员,加强计算机的统一管理和使用,要设立计算机专用机房,建立局部网络和工作站数量,根据当地业务规模(根据我省情况,市、地级社会保险机构需配置3—15台计算机),各县(市)至省要配备一台386以上的计算机系统。各市(地)、县要统一使用省厅统一组织研制开发的养老保险软件。没有建立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电子数据库的应尽快建立,电子数据库的内容包括:豫劳险(1993)1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在职职工每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情况;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情况。已建立了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电子数据库的市、地,在HNSIMIS网络版推出后,要积极进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的电算化程度。 [page]

  (二) 其他保险基础管理工作

  1、 医疗保险的管理。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社会统筹和实行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进行医疗保险改革的市、地,要借鉴养老保险管理的经验和做法,澄清企业底数并逐一进行登记。建立健全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档案,登记职工人数和花名册,核实企业工资总额和医疗基金提取基数和比例,做到“三清一实”,即企业单位底数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底数清,职工人数和职工登记情况清,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清,医疗保险基金提取和缴费底子实。各市、地社会保险机构要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统计制度和管理制度。要健全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做到社会保险机构有总帐(社会保险医疗机构有收、支台帐,建立个人帐户的,企业有个人帐户台帐)。实行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用统筹的,要建立离退休职工健康档案;完善医疗证、卡制度。实行职工大病医疗基金统筹的,要建立职工大病医疗档案。

  要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建立和完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的制约措施和监督制度。

  2、 工伤保险的管理。不论是否开展工伤保险改革的市(地)县,都要按照劳动部劳险字(89)23号文的精神,健全劳动鉴定组织,一要建立机构,二要配备人员,三要制订工作制度,四要完善劳动鉴定办法和程序,五要规范政策标准,六要建立健全企业工伤职工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劳动鉴定工作。

  开展工伤保险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建立企业伤、残职工的档案、伤残等级证等管理制度,登记和核实不同情况的伤、残人数、逐单位、逐人登记和核实工伤基金各项费用支出的底数和人数,建立和完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和运作办法。 要管好用好工伤保险基金,要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台帐和会计、统计制度,保证工伤保险待遇落到实处。

  3、 女工生育保险的管理。要建立女工生育保险企业档案和婚后育龄女职工档案,核实企业生育指标、企业工资总额和生育职工工资收入。实行女工生育保险统筹的,要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合理提取生育保险费用。健全和完善保险费的征缴、支付和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生育保险项目和费用支付办法。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应由企业单位或生育女职工凭生育女职工的结婚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等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签章后支付。要建立女职工生育收、支台帐。

  (三) 财务、统计基础管理工作

  1、 财务管理工作。(1)市、地级社会保险机构内部要设立财务科室,县(市)级要有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要由有财会专业知识,熟悉财会业务的人员担任。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会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劳动部和省劳动厅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统一使用省劳动厅、财政厅印制的有关凭证和票据。市、地级要实行财务电算化管理。(2)各种帐务报表、总帐、明细帐,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现金与库存现金帐要相符,做到帐表一致,帐帐相符。财务报表要真实、准确、完整,报送要按时,年终决算要有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要规范财务档案管理。财务档案要装订成册,要有专人管理。

  2、 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设立专职(或专人)统计,选用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负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劳动部及省劳动厅制定的统计制度。要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统计资料档案。统计报表数据要真实、准确,内容要完整,报送要及时,并按要求书写报表说明和统计分析,报送前,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人要认真审核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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