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参加市直企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作如下调整:
一、基础养老金调整。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200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81元,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市直参保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从原1075元调整为1181元的基数计发。即: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20元(按106元的20%计算),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6.50元(按106元的25%计算)。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4〕29号)规定,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的养老待遇已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级人员待遇平衡的,基础养老金提高的差额部分,用过渡性养老金进行冲减(基本养老金总额保持不变)。
二、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调整。据统计,市直2004年参保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884元,比2003年参保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803元增长81元,增长率为10.09%。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所在市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40%至60%调整”的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为2005年6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不含领取财政补贴、养老待遇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级人员基本平衡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市直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60%调整,即上调6.05%。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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