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劳社养复〔2009〕224号
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已退休人员变更用工形式、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参加工作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后基本养老待遇问题的请示》(门劳社险字〔2009〕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退休人员变更基本信息后,涉及基本养老待遇的处理办法批复如下: 一、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和原工商业者身份信息变更问题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有关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老工人、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有关规定,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以及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有关规定的原工商业者,其身份信息一经有关行政部门确认,应按变更后的身份信息核发基本养老待遇,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退改离人员身份信息变更问题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关于“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之月,改变其原工资”的规定,退改离人员从组织批准之月起,按变更后新的基本养老待遇及其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发放,不补发。 三、关于其他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问题 本批复第一条、第二条以外的其他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时,从有关行政部门核准变更信息的次月起,按变更身份信息重新核准后的标准支付基本养老待遇,此前的差额部分不再补发。此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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