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2009年6月底前补缴的免交滞纳金。
通知要求,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
按照规定,对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政策执行至2009年6月底。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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